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工作,有效缓解区域内职住不平衡问题,根据《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杭房局〔202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和运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规定

本方案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预算资金。补助资金是为了引导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支持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的新市民、青年人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需求。

补助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及市级、区级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资金。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方案执行。其中,建设筹集补助原则上优先从上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区级资金中列支;运营补助优先使用区级资金,一般情况不得使用上级资金。

二、补助范围

(一)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

1.利用各类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地铁公交停保基地以及其他符合《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杭房住保〔2022〕1号)文件中规定的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闲置、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消防和房屋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装修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等住宅类房源,经装修改造后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营

支持有资质的专业运营主体按省、市、区有关规定规范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年度评价合格的企业按年度予以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

1.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建安成本给予补助,项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一次性全额拨付。

2.闲置、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建安成本给予补助,项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一次性全额拨付。

3.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装修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建安成本给予补助,项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一次性全额拨付。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由有住房租赁资质的专业运营主体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每年末由项目所属镇街开展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评价工作。项目评价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评定指标体系》进行运营情况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合格项目按照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年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合格项目不予补助。

每个项目补助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四、补助条件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设筹集类(含装修改造)

1.项目位于余杭区范围内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国务院办公厅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文时间(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实质性开工,于申报资金补助当年取得竣工备案,并投入运营(其中新建项目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

3.使用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项目录入和管理;

4.申报项目房源规模在50套(间)以上并相对集中;

5.新改建类项目承诺运营时间八年以上;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装修改造的承诺运营时间五年以上。

(二)运营管理类

1.项目位于余杭区范围内并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项目投入运营6个月及以上;

3.使用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合同管理等;

4.项目评价达到合格(60分)以上,且出租率达60%以上;

5.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发生被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行为。

五、补助流程

(一)组织申报。余杭区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按年度统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递交资金补助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审核。属地镇街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属地镇街将项目清单及申请材料提交至区住保办复审,审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拨付依据。审核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结果公示。评审后,区住保办对结果予以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住保办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涉嫌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下达资金。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区住保办按预算拨款要求拨付至资金补助对象。

六、补助资金监管

区住保办牵头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实到位。对于违反相关承诺的企业按相关约定处理;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按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绩效目标

区住保办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其他

本补助方案自2023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期。《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评定指标体系》由区住保办每年根据省、市要求制定并定期发布。

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同时享受建设筹集类(含装修改造)和运营管理类补助。同一项目同一主体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同类住房补助政策。

附件: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评定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评定指标体系

(试行)

内容

评分标准

运营

管理

(65分)

房源规模

(10分)

项目房源在1000套(间)(含)以上的,得10分;在500套(间)(含)至1000套之间的,得8分;在100套(间)(含)至500套(间)之间的,得6分;在50套(间)至100套(间)之间的,得4分。

租金定价

(15分)

租金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之比,在85%(含)以下的,得15分;在85%至90%(含)之间的,得10分;在90%至95%(含)的,得5分;在95%-100%的,不得分。

租金年涨幅

(10分)

租金较上年相比,涨幅低于5%的得10分;高于5%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上年未作为保租房运营的,不扣分。

出租率

(20分)

出租率90%以上,得20分;80%-90%的,得15分;70%-80%的,得10分;60%-70%的,得5分;60%以下,不得分。

项目品质

(10分)

住宅型房源套内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平台并提供简约、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基本装修,得10分;宿舍型房源套内设有卫生间,且适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并提供简约、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基本装修,得10分。

服务

水平

(25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

(10分)

制度健全完善的,得10分;其余情况酌情赋分。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5分)

成立工作小组且工作制度完善的,得5分;其余情况酌情赋分。

面向承租人组织活动(5分)

每开展一次活动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服务满意度

(5分)

按照“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一般(3分)、不满意(0分)”进行抽样调查后加权平均分。

工作配合度

(10分)

资料完整性

(5分)

按要求提交项目租金评估报告、消防安全竣备等项目管理相关必要文件,得5分,缺少一项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

系统录入完成度

(5分)

按要求完成项目信息、房源信息、人员及合同信息录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得5分,发现一项未录入扣1分,扣完为止。



余政办〔2023〕64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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