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文件要求,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补助机制,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缓解区域内职住不平衡,我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保租房项目推进情况起草了《余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2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0日前反馈至我局住房中心住房保障管理科,联系电话:88729639。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1号C座505室。

附件: 余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9日


余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文件要求,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工作,有效缓解区域内职住不平衡问题,根据《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保发〔2022〕97号)、《杭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杭财建〔2023〕1号)、《杭州市余杭区“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余经信〔2022〕5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情况和运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规定

本方案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用于余杭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预算资金,引导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的新市民、青年人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需求。

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及市级、区级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资金。市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试行方案执行。原则上优先从上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专项经费和区级资金中列支。

二、补助范围

(一)支持发展新建、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

1. 产业园区内集中新建。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2. 闲置、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消防、房屋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改建。支持改造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等住宅类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运营

支持有资质的专业运营主体按省市区级有关规定规范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年度评价合格的企业分年予以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

1. 产业园区内新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建安成本给予补助,项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首年给予60%补助,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给予10%。

2. 闲置、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建安成本给以补助,项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首年给予60%补助,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给予10%。

3. 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建安成本给以补助,项目竣工交付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首年给予60%补助,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给予10%。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由有住房租赁资质的专业运营主体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每年末由项目所属镇街开展示范性企业运营管理项目评价工作。项目评价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评定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进行运营情况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合格项目按照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年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补助条件

(一)新建类

1. 申报对象:产业园区内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建设主体。

2.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位于余杭区范围内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申报资金补助当年取得竣工备案,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并已投入运营;

(3)使用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项目录入和管理。

(4)申报项目房源规模在50套(间)以上并相对集中。

(5)承诺运营时间八年以上。

(二)改建类

1. 申报对象:闲置、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利用存量安置房并改建为宿舍型或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村集体组织;利用存量商品房自持房源并改建为宿舍型或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

2.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位于余杭区范围内并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实质性开工,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并已投入运营;

(3)使用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项目录入和管理。

(4)申报项目房源规模在50套(间)以上并相对集中。

(5)闲置、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诺运营时间八年以上;存量安置房、商品房自持房源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运营时间五年以上。

(三)运营管理类

1. 申报对象:承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并有住房租赁资质的专业运营单位。

2.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位于余杭区范围内并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项目申报当年完工并投入运营,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

(3)使用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合同管理等;

(4)项目评价达到合格(60分)以上,且出租率达60%以上;

(5)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未发生被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行为。

(6)申报项目房源规模在50套(间)以上并相对集中。

五、补助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递交资金补助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审核。

1. 新建、改建类。属地镇街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属地镇街将项目清单及申请材料提交至余杭区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领办”)复审,评审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拨付依据。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 运营管理类。属地镇街按《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评定指标体系》对项目清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区住保领办备案并作为财政资金拨付依据。评审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结果公示。

1. 新建、改建类。评审后,区住保领办对结果予以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 运营管理类。评审后,区住保领办将分数合格及以上项目的评分结果予以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及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住保领办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涉嫌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下达资金。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住建局按预算拨款要求拨付至资金补助对象。

六、补助资金监管

区住保领办牵头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实到位。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按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满运营年限要求,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必须返还所有财政补助资金。

七、绩效目标

区住保领办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各项资金使用要求,禁止对负面清单涉及的项目主体、房源相关内容(详见附件)进行补助。

八、其他

(一)本补助方案实施期为五年,至2027年止,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期。

(二)本补助方案未规定的事项,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区住保领办负责解释。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评定指标体系

2.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负面清单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评定指标体系

内容

评分标准

运营管理

(65分)

房源规模

(10分)

项目房源在1000套(间)(含)以上的,得10分;在500套(间)(含)至1000套之间的,得8分;在100套(间)(含)至500套(间)之间的,得6分;在50套(间)至100套(间)之间的,得4分。

租金定价

(15分)

租金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之比,在85%(含)以下的,得15分;在85%至90%(含)之间的,得10分;在90%至95%(含)的,得5分;在95%-100%的,不得分。

租金年涨幅

(10分)

租金较上年相比,涨幅低于5%的得10分;高于5%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2分。上年未作为保租房运营的,不扣分。

出租率

(20分)

出租率90%以上,得20分;80%-90%的,得15分;70%-80%的,得10分;60%-70%的,得5分;60%以下,不得分。

项目品质

(10分)

住宅型房源套内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平台并提供简约、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基本装修,得10分;宿舍型房源套内设有卫生间,且适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并提供简约、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基本装修,得10分。

服务水平

(25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

(10分)

制度健全完善的,得10分;其余情况酌情赋分。

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5分)

成立工作小组且工作制度完善的,得5分;其余情况酌情赋分。

面向承租人组织活动(5分)

每开展一次活动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服务满意度

(5分)

按照“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一般(3分)、不满意(0分)”进行抽样调查后加权平均分。

工作配合度

(10分)

资料完整性

(5分)

按要求提交项目租金评估报告、消防安全竣备等项目管理相关必要文件,得5分,缺少一项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

系统录入完成度

(5分)

按要求完成项目信息、房源信息、人员及合同信息录入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得5分,发现一项未录入扣1分,扣完为止。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负面清单


一、项目主体方面

1.禁止补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具有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

2.禁止补助未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或不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3.禁止直接补助个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二、项目房源方面

4.禁止补助未承诺和执行持续运营条件或不符合租金管理要求的项目。

5.禁止补助单套(间)住房建筑面积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条件的大户型房源。

6.禁止补助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等不符合租赁运营要求的房源。

7.禁止对享受过中央财政支持租赁住房筹集,再次补助中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资金。

8.禁止对享受过蓝领公寓财政补助的项目,再次补助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9.禁止补助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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