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号)、《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杭农〔2019〕78号)等精神,按照公平竞争性审查制度有关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对2021年制定的《杭州市余杭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目的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余杭区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有关要求,2021年制定的《杭州市余杭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条件中,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和规范性已不符合要求,从业年限和经营性收入占比要求过高,监督管理中的动态监测时间与省级不一致等,导致原管理办法已不符合实际要求,因此须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更好地推动区级家庭农场发展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培育重点和对象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必须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
2.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种植、水产类:集中连片50亩以上。畜牧类:肉牛年出栏数量50头以上;奶牛存栏数量50头以上;羊年出栏数量250头以上;兔存栏数量1500只以上或年出栏3000只以上;蛋禽存栏数量8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数量4万羽以上。食用菌类:年产40万袋以上。
3.农业经营收入与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相当。
4.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及必备的办公条件。
5.从事的农业产业项目符合各级产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合法合规。
6.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并按要求备案,流转年限原则上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
7.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评选认定程序
一、基础建设标准:1.主体职业化;2.设施规范化。
二、生产经营标准:1.管理规范化;2.生产标准化;3.经营市场化。
三、效果评价标准:1.经营高质化;2.发展生态化;3.引领示范化。
四、修订部分
(一)申报条件调整
1.从业年限。原管理办法对本区从业人员和外来从业人员从事农业生产年限作了不同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统一为“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
2.经营收入。删除“家庭收入主要来自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的要求。
3.规模流转。根据《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浙农政发〔2022〕3号)有关要求,增加“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并按要求备案”内容;对流转年限进行调整,由“耕地流转5年以上、林地流转10年以上”调整为“流转年限原则上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
(二)认定程序调整
对经营高质化的“农业收入达到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的要求予以删除。
(三)监督管理调整
原管理办法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采取“主体自查、镇街复查、区县抽查”的动态监测管理,新管理办法调整为每两年组织一次,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余杭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五、实施时间
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吴佩玲
联系方式:0571-89391763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