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大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力度,发挥好其在推动乡村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号)、《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杭农〔2019〕7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22年11月10日


杭州市余杭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和示范评定工作,推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号)、《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杭农〔2019〕78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坚持“自主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原则。申报工作一般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监测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参加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必须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

2.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种植、水产类:集中连片50亩以上。畜牧类:肉牛年出栏数量50头以上;奶牛存栏数量50头以上;羊年出栏数量250头以上;兔存栏数量1500只以上或年出栏3000只以上;蛋禽存栏数量8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数量4万羽以上。食用菌类:年产40万袋以上。

3.农业经营收入与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相当。

4.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及必备的办公条件。

5.从事的农业产业项目符合各级产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合法合规。

6.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并按要求备案,流转年限原则上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

7.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报工作于每年1季度开展,在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属地镇街进行初审,择优向区农业农村局推送创建名单。具体申报方式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六条  通过审核的创建单位要对照以下标准开展示范创建工作,不断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一)基础建设标准

1.主体职业化。生产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农民素质教育培训,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等。

2.设施规范化。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具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在农业生产主要环节机械化水平较高。积极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新机具,专业化程度较高。

(二)生产经营标准

1.管理规范化。制定发展目标规划,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总结。岗位职责、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可行,并公布上墙。生产经营记载详实,如实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填报生产经营信息。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鼓励各农场开展规范线上记账。

2.生产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并按要求执行农业标准,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等级达C级及以上;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按要求出具农安码合格证。

3.经营市场化。农场拥有或经授权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销售有统一包装(鲜活水产品、粮食等不适宜包装销售的产品以及国有统一收购的除外)。产品销售有市场,建立农商、农超、农社对接营销网络或加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效果评价标准

1.经营高质化。有较高经营效益,农业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当或辖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2.发展生态化。实行农业绿色发展,根据“肥药两制”改革要求,深化肥药等农业投入品源头减量,落实投入品实名采购和使用记录;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废旧农膜、废弃农(兽)药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实现循环高效利用。

3.引领示范化。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七条  对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完成数字化改造、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等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创建完成后,各创建单位向属地镇街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评选材料。各镇街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对评选材料进行初审,附初审意见,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评选材料统一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后对申报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核查和材料审定,评审得分90分以上方可选评,择优评定。评审结果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条 申报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须提供以下材料:

1.余杭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验收申请表;

2.家庭农场情况介绍及年度总结;

3.土地流转合同及附属设施用地用房证明材料;

4.近三年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证明;

5.农场主要从业人员各类技术职称证明;

6.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7.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8.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9.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以上证明材料;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管理,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余杭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不通过并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

(三)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

(四)发展规模、经营方式等明显超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不符合家庭农场经营特征;

(五)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农场因违法生产经营、严重失信等被处理;

(六)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含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未经同意改变用途的),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

(七)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违规、超范围用地;

(八)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要求的,家庭农场提出保留申请,经专家小组综合评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年。

第十四条  对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次年不得再次申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5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由余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022年度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管理办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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