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如约履行,规范合同履约管理,强化监管,明确各方职责,根据陈区长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9月所提交《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政府投资项目专项督查情况的汇报》指示,针对政府项目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人员到位、变更管理等问题,区发改局汇同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订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化强化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本实施意见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6号)等法律法规、地方文件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示范文本编制。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总则,合同准备,合同执行,履约监管,责任追究及附则等六章23条:

(一)总则

主要为制订背景和目的,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及建设单位、项目所属部门、镇街、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合同准备

为解决目前部分合同签订时,不规范,对合同中未明确服务质量目标、管理要求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导致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无法进行违约处理的情况,本细则按施工、服务两类分别以施工、监理合同和设计合同为样本,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协议拟定合同条款时要明确:

1.明确合同主要目标和管理要求。监理、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工期、标化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及分包等目标和管理要求,设计合同明确工期、设计标准、设计总投资控制、变更控制、施工期设计服务标准等目标和要求。

其他服务合同按各自特点拟定合同目标和要求,其中全过程咨询等对项目管理类合同可参照施工、监理合同拟定,其他地质勘察、检测等咨询服类合同可参照设计合同拟定。

2.明确违约处理办法。在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中,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形,特别是针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管理要求或服务质量标准的,逐条约定违约处理办法。

3.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要求。合同拟定时,将人员管理作为核心,合同中要明确:

(1)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资格、职称、劳动关系、社保等要求。

(2)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累计变更及到岗率要求。合同管理人员累计变更人数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涉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多个合同主要负责人员的,不得全部变更。合同人员每月到岗率设置不得低于70%。

(3)合同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到位。合同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不得变更,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①因离职、患病或其他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

②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吊销相关证书及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建设单位认为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仍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全过程咨询、代建等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合同人员变更。

(4)变更替换人员的资格条件。变更替换人员要求一般为本单位自有人员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5)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外,不得再次变更。

(6)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文件、合同到位、人员变更及每月到岗率不足等情形的违约处理办法。对人员累计变更超过50%、主要负责人员变更及同一岗位再次变更的,合同应明确提高违约金处理力度。

4.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审核时加强对上述条款落实情况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审核时应加强对合同目标和要求、违约处理、合同人员管理等条款的审核。

(三)合同执行

本章主要明确建设单位在执行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目标和管理要求的落实进行日常考核、违约惩处:

1.明确建设单位日常考核内容及频次要求。对合同主要目标和要求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合同人员按月考勤,涉及违约的当月或次月完成处罚;对合同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的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根据项目进度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按合同落实违约处理。

2.明确考核结果报送机制。建设单位定期将考核结果(或合同履约信用评价扣分情况)、违约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镇街、平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

3.明确人员变更审批程序和时限。合同人员变更需报建设单位审批。对于合同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先报所属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批准;其他人员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人员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人员变更涉及违约的要严格按合同违约处理,

4.明确对工程合同履约失信行为信用、市场方面的惩处。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各单位的失信行为,应严格按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扣分,或按文件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扣分。

(四)履约监管

本章明确项目所属各区级部门、镇街、平台、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项目合同履行的监督与管理,依法依规对各参建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查处和惩治:

1.明确各区级部门、镇街、平台监管内容及检查频次。各区级部门、镇街、平台针对履约情况、日常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人员管理和转分包等内容进行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为减少外部检查对工程的影响,明确各单位结合项目其他检查时,同步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2.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分发挥信用评价体系,实现招标市场和项目工程现场的有效联动。目前住建、交通等行业均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并与招投标市场有效联动,已经能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形成强大的制约。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建设等单位的考核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现场考核结果的运用,以促使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现场合同履约的重视。

3.监管审计部门履约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其中财政局负责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应加强对违约处理特别是违约金的落实进行评审。审计局主要对各主体是否项目合同履行管理、监管职责进行审计监督。

(五)责任追究

对建设单位违约、上级主管部门、镇街平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失职等情形做出规定。

(六)附则

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执行监督管理,按《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区内有关文件执行。

三、实施时间

细则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郭云伟

联系方式:0571-89392188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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