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履约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履约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如约履行,规范合同履约管理,强化监管,明确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与地方相关规定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示范文本,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列入余杭区区级、镇、街道投资项目安排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细则。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监督按相关文件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服务合同,指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及代建、监理、试验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或合同条款拟定时,应严格按本细则合同准备相关要求进行编写。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负责对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行为的日常管理和评价考核,落实违约处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履行相关项目管理职责。
区级各部门、镇街、平台负责对所实施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执行的监管,对所实施项目进行检查、巡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并依据合同落实违约处置。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等项目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制订相关的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牵头做好本行业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的合同履约诚信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列入跟踪评审计划项目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跟踪评审。
区审计局结合审计项目依法对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职责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管。
二、合同准备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拟定合同条款时,应按合同类型对委托事项的主要目标和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并准确表达:
1.施工、监理合同:
(1)明确项目质量标准等级及创优(创杯)目标;
(2)明确工期及重要节点完成时间;
(3)明确标化工地创建等级(省、市、区级)目标;
(4)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或执行标准;
(5)明确是否可分包及分包管理要求;
(6)其他需要明确的目标和管理要求。
2.设计合同:
(1)明确设计工期及重要节点完成时间;
(2)明确项目执行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批复文件;
(3)明确项目设计总投资控制金额。未经估算、概算审批部门同意,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控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批复估算,施工图预算建安费控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批复概算建安费;
(4)明确设计变更占比。对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纸,除区级及以上规划或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的重大地质变化等原因外,对设计变更累计(按变更增减额绝对值累计)占批复概算建安费比值约定一般不得超过10%,景观绿化、整治或展示类项目不得超过30%;
(5)明确施工期设计服务标准,包括现场设计代表人数及每月驻现场天数、服务响应时间等;
(6)其他需要明确的服务质量要求。
3.代建、勘察、全过程咨询、检测、招标代理等其他服务合同,根据各合同特点、服务内容拟定。工程总承包可参照施工合同、设计合同拟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按合同类型,在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中,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情形,特别是针对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明确的主要目标、管理要求或服务质量标准的,逐条约定违约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全过程咨询、代建等,人员作为合同管理、执行的核心,建设单位应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按下列要求进行约定:
1.明确合同管理人员资格、职称、劳动关系、社保等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一般应为本单位自有人员,并已在本单位社保连续缴纳月数不少于3个月,其中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分包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与整个项目管理。
2.合同管理人员应按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到位。合同管理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不得变更,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变更:
(1)因离职、患病或其他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吊销相关证书及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建设单位认为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仍不能胜任管理岗位的合同管理人员,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全过程咨询、代建等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合同人员变更。
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主要包括:
施工合同: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合同:设计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
全过程咨询合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符合上述变更情形,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
合同管理人员变更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医院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对不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的,出具书面说明及整改后仍不能胜任的证明材料。
4.明确变更替换人员的资格条件:变更替换人员一般为本单位自有人员且在本单位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条件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其中合同主要负责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明确人员的职称、业绩、执业资格等条件。
5.对同一岗位,变更过一次的,除重病、死亡等客观原因外,不得再次变更。
6.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到岗率要求。合同人员每月(30天计)到岗率设置一般不得低于70%。
7.明确合同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文件、合同到位、人员变更及每月到岗率不足等情形的违约处理办法。对不符合变更情形擅自变更、合同主要负责人变更、合同人员累计变更超过50%及同一岗位再次变更的,合同条款拟定时,应提高违约处理金额。
第八条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等项目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在对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审核时,应对上述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项目代建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由区发改局负责审核。
三、合同执行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各单位严格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完善项目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做好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日常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检查内容包括:
1.对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代建、全过程咨询等单位主要目标与管理要求检查与评价:
项目施工质量、工期进度、标化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等,建设单位应结合监理月报、施工月报及项目现场实际,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原则上一个月不少于1次;对重要项目、高架桥、隧道等特殊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特点,增加重点管理目标检查频次。管理目标和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及时按合同约定对相关单位进行违约处理。
2.对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代建、全过程咨询等单位驻工程现场人员检查与评价:
项目部组建时,建设单位要督促管理人员按合同到位,加强对合同人员资格、职称、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进行核查。
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做好对合同人员到岗按月考勤。对未达到合同到位或每月到岗要求的,应在检查、评价当月或次月完成违约处理;定期对合同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服务质量评价:
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调整、总投资调整、设计变更、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等情况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因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原因,引起设计方案重大调整、项目总投资调整或工程较大、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明确责任并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违约处理结果在办理相关审批程序时同步报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定期考核结果(或合同履约诚信评价扣分情况)、违约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镇街、平台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 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代建、全过程咨询等合同,合同管理人员符合第七条规定,确需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报建设单位审批:
1.对合同主要负责人员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报所属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同意后审批。对省、市重点项目或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类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所属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初审,并报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批。
2.其他合同人员变更,由建设单位批准同意。
3.合同人员变更审批时,审批单位要对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职称、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审查,并与合同要求进行核对。
4.人员变更涉及合同违约处理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5.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明确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各单位的失信行为,应严格按诚信评价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扣分,或按文件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扣分。对违约情节严重、涉及违法违规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对合同管理人员除重病或死亡外,未按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到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更换及到岗率不足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诚信评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评价扣分。
四、履约监管
第十三条 各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应结合其他项目检查,对所属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定期巡查、随机抽查,内容包括:
1.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2.对建设单位合同日常管理、评价考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4.对各项目、各合同段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等进行现场检查、核查;
5.对各合同驻场人员到位、到岗、变更和工程转分包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各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对所属项目的巡查、抽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各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应对所实施项目巡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涉及合同违约的,应督促相关单位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等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行业合同履约诚信评价相关考核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做好考核评价工作。各单位考核结果、评价意见应作为合同履约诚信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等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项目监管和检查,牵头做好各从业单位的合同履约诚信评价考核工作,依托诚信评价管理系统和平台,强化诚信激励和约束手段,实现招标市场和项目工程现场的有效联动。
第十七条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等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及上级要求,对涉及人员到位、人员变更等合同履约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并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加强对列入跟踪评审计划项目合同履行的过程评审。项目工程结算评审时,加强对项目合同违约处理违约金落实情况的审核。
审计局加强对项目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服务合同监督、管理履职的评审或审计监督。
五、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落实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对合同履约管理不到位或违约处理未落实等问题的,由其所属的区级部门、镇街、平台对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追责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属区级部门、镇街、平台或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所实施项目、本行业项目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2.对建设单位上报的违反行业事项,未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的;
3.履行监管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涉及违法、违纪的,对涉及的单位与人员,由纪律监察等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监督管理,按小额建设工程有关文件执行。
余政办〔2021〕5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履约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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