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2018年1月省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363号令,下称“省投资管理办法”),出台了新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自2005年余杭区政府出台《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发〔2005〕29号)以来,至今已有13年。13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标准、类型、管理都与文件制订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内情况,于2018年1月,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省政府363号令)。为与上级文件相符,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更好的做好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区政府安排,我局按照修订后《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拟订了新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向区级主管部门、五大平台、各镇、街道共47个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紧紧围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计划、建设管理、调整、责任五个方面,共7章4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订目的、适用范围、部分职责、投资原则等进行明确和说明;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主要明确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审批程序、债务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施工招标、在线审批及项目信息公开的相关办法;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主要明确计划编制原则、计划内容、计划的执行和调整等办法;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对项目法人、担保制度、概算调整、工程款结算、竣工验收及评价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投资调整管理。主要对投资调整的流程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项目业主、咨询评估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各类情形及处置办法。

  第七章,附则。明确镇、街道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及本办法执行时间。

  三、《办法》修订情况

  对照新老两个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1.进一步规范政府项目管理过程划分。把项目划分为投资项目管理(从项目储备-论证-审批)、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投资调整管理四个部分。

  2.调整了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名称。根据现政府部门组成,由原来的区发展计划局调整为区发展和改革局,进一步明确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工可、初步设计等区内项目的审批工作。(第四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七条)

  3.新增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的管理规定。明确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五条)

  4.简化小型项目审批序。对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论证咨询、征询意见、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对小型项目的审批,进行了简化,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并一次性审批。(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七条)

  5.新增区本级债务率各情形下的项目审批。根据“省投资管理办法”,增加区本级债务超警戒线的,明确除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报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审批外,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不得审批;未超但涉及举债的,由区财政局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6.调整工可前置审批。明确工可前置审批为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将环评意见及水土保持批复等调整为开工建设的许可前置条件。(第十五条)

  7.调整和新增项目投资调整的情形、程序。

  (1)调整估算重新审批情形。由原来的概算超过估算10%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需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为概算超过估算10%或概算超估算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50亿元以上项目,超估算5000万元以上的,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

  (2)新增概算重新审批情形规定。明确由设计变更等引起项目概算调整,项目概算超估算10%或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50亿元以上项目,超估算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其他情形不重新审批项目概算。(第三十三条)

  (3)调整重新审批程序。对项目概算超估算10%或超估算2000万元,其中50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超5000万元以上的:

  项目概算未超计划投资总额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联审后进行重新审批(初步设计阶段,重新审批工可,其他阶段,重新审批项目概算,下同);

  项目概算超计划投资总额,但在10%以下且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联审后先行审批并制订拟定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调整方案;

  项目概算超计划投资总额,但在10%以上或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联审后区政府同意后审批并制订拟定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调整方案。

  涉及计划投资总额调整方案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调整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4)对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财务决算超概算等除符合上述第1、2点需重新报批外,对不需重新报批工可报告、项目概算的,后续涉及审批、审核,做了进一步明确。

  8.新增项目在线审批的规定。明确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办理。(第二十二条)

  9.进一步明确投资计划调整部门和程序。明确计划调整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后报区政府批准。(第二十七条)

  10.增加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制度。贯彻省政府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要求,明确设计、施工、监理依合同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函。(第三十二条)

  11.新增联合验收规定。按照《余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新增规定,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联合验收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四、其他事项

  1.适用对象:

  (1)区级政府投资项目;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

  (3)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

  2.解读机关:

  《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为区发改局投资管理科,联系电话:86169343,区财政局经建科,联系电话:89183096

  3.施行时间:

  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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