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22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余杭区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区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林水、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发改局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改局对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申报的储备库项目组织咨询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同时,对符合《余杭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项目,列入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除应急抢险等项目外,启动报批及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局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业主所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文本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审查论证或委托评估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区本级债务率若超警戒线,区发改局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同意后报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区财政局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区发改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涉河审批(如涉及)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组织审查论证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区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表后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项目业主应及时将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情况告知区发改局。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避免重复投资的原则。 

区发改局负责汇总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询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区发改局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后,会同区财政局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余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二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区发改局应当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区级相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投资总额、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区发改局征求区财政局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 

第二十九条 区发改局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设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按余杭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概算超估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等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联合验收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投资估算在2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区政府。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投资调整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控制管理。确因设计调整、工程变更等原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需重新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将审批申请材料收集齐全后报请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审批。 

涉及工程变更的,按《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初步设计项目概算超投资估算,除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由区发改局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直接批复项目概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第十八条规定应当重新报请批准的,重新批准程序如下:  

1.项目概算未超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审批。 

2.项目概算超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0%以下且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由区发改局先行审批,并拟定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调整方案。 

3. 项目概算超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0%以上或2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通过的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审批,并拟定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调整方案。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调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工程财务决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概算,除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由相关审核单位直接对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工程财务决算进行核准。 

按第三十三条规定,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的,参照本办法第四十条重新批准程序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相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0日起实施。《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政发〔2005〕29号)同时废止。对余杭区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