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兰丁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景(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95号)、陈丽珍(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99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陈景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38915.73元,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绩效1355.75元,经济补偿金23422.96元。申请人陈丽珍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38786.94元,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绩效1988.06元,经济补偿金23621.5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5年6月5日9时、2025年6月5日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