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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杰等12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4)5861号),申请人张杰等12人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共计243223.08元;2.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97566.38元;3.支付2022年9月26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445667.0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1月22日13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