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作出重要部署,强调了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浙江省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行了规定。为贯彻政策要求,更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结合实际,出台《鸬鸟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二、政策依据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三、适用对象

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政策措施的鸬鸟镇人民政府相关科室”

四、主要内容

《鸬鸟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主要包括审查对象、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标准、清理措施、审查数据反馈等部分,附件为公平竞争审查流程及审查表格。

一是明确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对各起草科室在起草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内部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对各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要求其承担审查职责,业务科室完成初审后,提交区域发展办复核。各科室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落实其审查职责。

三是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流程。要求各科室在政策措施制定和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四是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要求各起草科室严格按照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五、政策举措

针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存在的应审未审,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差别对待等问题,为防止起草单位在审查过程中走形式,导致制度空转,削弱政策效果,《鸬鸟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作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安排。

(1)通过严格的工作监督推动落实。《制度》建立了包括数据反馈、审查存档等在内的较为系统的监督机制,比如要求起草科室、区域发展办各留一份存档,以备查阅。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还明确定期对公平审查有关工作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各科室严格落实审查要求。

(2)通过有效的考核评价推动落实。《制度》要求各科室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内部考核,把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各科室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3)通过全面的社会监督推动落实。《制度》明确对于有关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反馈相关问题。通过加强外部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治。

(4)通过严肃的追责问责推动落实。《制度》建立了数据汇总审查机制,规定按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每逢单月10日前报送各科室的公平竞争审查数据,由区域发展办汇总后上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关键词解释

市场准入: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

市场退出:市场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停止经营活动,从市场中撤离的行为。

利害关系人: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七、注意事项

相关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已明确具体内容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有其他相关细则的,遵照执行。

八、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  鸬鸟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    胡栋             

联系方式:   1338663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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