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管理,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以更好地适应我区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需要,特制定《余杭区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5日


余杭区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任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资产专管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有关备查簿,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和其他票据;按月向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结报收支凭证和财务账目;编制村级财务计划、定期进行村级财务公开;做好统计、资产登记、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集体资产专管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保管等;参加村级集体工程管理实施小组;检查指导村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懂电脑、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会计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和正常履职的时间,安心本职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聘任的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的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会计专业相关职称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得聘任为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

(一)村主要干部或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

(二)长期在外经商务工不能正常履职人员;

(三)已担任村监会(监事会)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四)因违反财经纪律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聘任,并报所在镇街村级“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的聘用程序为:

(一)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任职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复审,确定初步人选;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对初步人选考试;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确定聘用人选,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聘用(股社分离的除外)。

(五)新聘任集体资产专管员试用期3个月,合格者录用。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每行政村设1名。不设行政村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参照执行。

第八条  原则上在职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卸任。特殊情况确需留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定,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条  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一经录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职责、工作拖拉、表现不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三)未按预算和相关规定的支出,造成资金无法追回的;

(四)收入不入账,贪污公款、公物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借款、贷款用于不合理支出的;

(六)连续2个月或三年内累计6个月不按规定进行报账的;

(七)参加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业务考试不合格者;

(八)发生其他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调换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财务档案资料、财务印鉴等,交接时应由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签字。

第十条  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负责做好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村主要干部要支持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履行职责,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积极为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

第十二条  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通过盘点库存现金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集体资产专管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督促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应建立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年度考核制度。每次村级组织换届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进行述职评议,测评结果达不到50%以上满意度的,不得再行聘用。

第十四条  镇街应加强村级集体资产专管员队伍日常教育管理,规范报酬保障机制,报酬标准参照社管会(董事会)一般干部,多项兼职的从高不从低。

第十五条  各股份经济合作社配备的专职出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操作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余农发〔2019〕11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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