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范村级集体资金存放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区农业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余杭区村级集体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的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2018年12月20日


余杭区村级集体资金实行竞争性存放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资金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联社)。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金可以按照公开、竞争、效益、安全的原则实行竞争性存放,以定期存款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由各集体经济组织经召开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委托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应以资金收益率为标的。若出现标的相同的情况,应根据投标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综合收益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第六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镇、街道确定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招标规模、期限、方式、最低利率等)需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各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股东(社员)监督。

第七条  中标银行最多不超过三家。参与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不得少于拟存放银行数量的3倍,且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

第八条  经召开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中标银行中选择一家作为集体资金存放单位。

第九条 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协议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含3年)。协议周期内,定期存款期限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到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约定及时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

第十条  投标银行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应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中的投标条件、评标办法等其他要求可参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5〕204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余农发〔2018〕258号.wps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局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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