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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晓勇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1469号),申请人周晓勇请求你单位:1.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53279.36元(2023年1月12603.72元,2023年2月12603.72元,2023年3月12603.72元,2023年4月12603.72元,2023年5月2864.48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95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3楼)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胡萍香,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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