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 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减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特制定《余杭区扶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2023年3月3日


《余杭区扶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 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三年行动(2021—2023)实施意见》(余政发〔2022〕10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配合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减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是指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因农业项目建设需要,从区内银行获得一定规模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建设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起通过部、省、市、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发文立项的农业(林业)产业项目。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先付息后贴息,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确保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是指余杭区范

围内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5种类型:

1. 家庭农场:区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3. 现代农业园区:纳入我区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名单;

4. 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5. 民宿:区精品民宿及以上、三星级农家乐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笔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涉农贷款(以贷款发放凭证为准)。

2.贷款用于农业项目建设,并已支付贷款利息。

3.不存在欠息、贷款逾期等违约行为。

第三章  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助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资金,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年日均贷款余额2%给予贴息补助。所贴息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金额(项目如有财政补助,需扣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

第八条  政策年度内(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同一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贴息按年度结息且一年一次(贴息起始日期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终止日期以财政补助资金发文期为准,项目期限长于贷款实际发生的,以贷款实际发生日期为准),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同一政策年度内只贴息一次,跨年度项目(含财政补助资金跨年度拨付项目)可以在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年度予以贴息。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主体申报。由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填写《余杭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镇街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经镇街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余杭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2)经贷款行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余杭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发放、还贷、结息情况表》;

(3)部、省、市、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林业部门)产业项目立项文件;

(4)当年度项目补助资金文件;

(5)申报主体与承贷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6)贷款发放及还款凭证;

(7)结息凭证;

(8)申请贴息主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9)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资质证明材料;

(10)申报主体及法人征信报告。

2.镇街初审。所在镇街对主体是否符合贴息对象和范围、贷款用途是否用于项目建设等内容进行初审并附初审意见。

3.银行审核。相关承贷银行对申报主体贷款情况(贷款合同真实性、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内容)进行审核,对贷款付息金额进行盖章确认。

4.申报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主体是否符合贴息范围、贷款用途是否用于项目建设、贷款合同及贷款金额是否真实、贷款利息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计,并计算贴息金额。

5.资金拨付。在第三方审计基础上,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财政局、区林水局对贷款贴息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进行贴息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获得贴息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和农业生产经营基础工作,及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贷款和贴息资金切实用于农业产业项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政策的主体,责令其整改,并追回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安排贴息资金,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贴息项目申报和审核,做好主体资质、贴息发放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的核实;人民银行余杭支行负责指导辖区内承办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好贷款贴息政策,对承办金融机构资质、是否存在违规放贷等进行审核;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涉农贷款的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贴息的贷款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并逐笔建立台账。

第十三条  对违法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余农发〔2023〕26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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