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区直各单位筹备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规定

(一)公开方式

各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逐步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在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二)公开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公文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和发布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文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注明公开范围,对不予公开的文件,应当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应当在文件印发当日推送至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起草单位应当同时公布图片图表、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的政策解读信息,并与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意见反馈信息一并关联政策原文。提请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解读终稿以及意见征集、意见反馈信息的公开查阅地址发送至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2.非公文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及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汇总所属部门和镇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规定

(一)受理

1.受理主体。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方式。各单位应当把“网上申请”、“信函申请”和“现场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单位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各单位应当将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3.受理要求。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提供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办理

1.登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的主要信息及时录入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2.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要素不完备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答复。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方式作出答复。答复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各单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必须逐件经本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审查,确保依法依规答复。

4.归档。对已办结的申请件,应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申请人证件及其他申请材料、答复书、内部审批资料、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信函邮寄凭证等相关资料。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三)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

1.登记。主送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申请件,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负责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件,政务公开科应当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拟办。主送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科进行梳理。对明确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申请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申请件,相应内容涉及区级有关部门的,由政务公开科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信息是否存在、是否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等意见。

3.会办。会办单位收到征求意见单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本单位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签后反馈政务公开科。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申请件,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公开科并说明理由。对反馈意见质量低、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的会办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并限期整改。

4.答复。政务公开科汇总征集的意见后拟制《余杭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报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书面答复申请人,其中疑难件须报区司法局审查。办理期间,政务公开科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

(一)区政府办公室是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社会公众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足配强人员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提升公开质量、强化公开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中检查情况将适时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