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力度,着力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民生问题,我局起草了《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0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反馈至我局住房中心住房保障管理科,联系电话:88729637。地址: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1号C座505室。

附件:《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力度,着力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民生问题,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三、区住建局负责会同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区住建局负责对各平台、国有公司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委托国有企业杭州余杭宜居科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科创公司”)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资产经营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等工作。其中,区住建局负责核查住房情况及相关住房优惠情况、租赁备案情况;市公安局余杭分局负责核查户籍情况、户口家庭成员情况、《浙江省居住证》持有情况、名下车辆情况;区民政局负责核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婚姻情况、低保困难证情况;区人社局负责核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职称、高级职业资格证、学历等情况;市公积金余杭分中心负责核查公积金缴纳情况;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名下投资企业情况;区税务局负责核查纳税情况。

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审计局、区文广旅体局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四、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和独立选址建设两种方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与对应的住宅项目为同一主体,建设主体在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与区住建局签订《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并按照《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的约定按期开、竣工及交付使用,建设资金(含装修)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应与区住建局签订《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并按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按期开、竣工及交付使用,建设资金(含装修)由建设主体全额承担。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的住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的住宅项目,装修标准参照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在配建协议中明确。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参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装修标准参照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七、区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等相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进行联审,区住建局应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设计、配建设施、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作为项目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并在《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装修开始前,由建设主体将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方案报区住建局审查,区住建局出具体审查意见书,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

八、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涉及的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收集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配套公建设施建设。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应当与对应住宅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配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规模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

九、项目竣工后,区住建局应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符合《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约定的,由区住建局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交付确认单》,作为产权初始登记的依据。

十、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建设主体;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宜居科创公司。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后,须报区住建局备案。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解困优先、实物优先的原则,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对象应优先申请住房保障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所在辖区内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情况下方可申请货币补贴。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及轮候方案根据房源交付情况按期发布。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机制,资格不符合的保障对象于次月停止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经年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持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为六年,经年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期限到期后停止保障。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区发改局会同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结合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人租金承受能力、房源地段等因素,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成本等基础上,按租金标准不宜高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60%的原则制定。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租金全额上缴区财政,人员经费、日常运营、管理经费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住建局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区财政核定后拨付区住建局后,由区住建局拨付给宜居科创公司。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宜居科创公司统一实施管理或由其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缴纳。

十九、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日常租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连续6个月内入住天数少于30天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

8.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9.严重扰乱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对有第5、6、7项规定情形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予以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二)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一、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开始执行,《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余政办〔2021〕6号)、《余杭区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3〕222号)文件同步废止。《余杭区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财政政策的实施细则(保障服务类)》(余人才[2019]4号)有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部分按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如遇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余杭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由区住建局、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另行联合发文)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余杭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并落户5年(含)以上;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标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余杭区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4. 申请家庭未享受区内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余杭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标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余杭区无住房且在5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余杭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或持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区内的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主申请人拥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含)(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6. 申请家庭未享受区内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余杭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杭州市、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标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余杭区无住房且在5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余杭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保险或公积金;或持有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区内的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

6.申请家庭未享受区内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有住房的城镇中等收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可享受货币补贴,且保障面积应扣除房产建筑面积。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包括实物配租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按以下四个档次分级保障:

第一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第二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档: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按人均保障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户均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的原则确定,其中:

单人户及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三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四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按申请人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其中,货币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40%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货币补贴标准

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一档、第二档)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48元/平方米/月执行。

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档)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24元/平方米/月执行。

③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第四档)货币补贴标准按24元/平方米/月执行。

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货币补贴按实际租金发放。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由区发改局牵头另行发文。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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