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满足生产经营主体多样性需求,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根据《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农牧发〔2021〕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杭州市余杭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5日起试行。《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余杭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农发〔2019〕19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年 12月7日

杭州市余杭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 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改变我区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单一模式,创新完善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病种

2022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清单见附件1)。强制免疫病种实行动态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病种,定期评估并适时作出调整。结合我区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将狂犬病纳入“先打后补”范围。

(二)实施主体

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可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未实施“先打后补”场户仍可按现有政策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镇街畜牧兽医合作服务站(或动物疫病诊疗所)等第三方服务主体对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服务,实施“先打后补”。

(三)补助标准

“先打后补”以浙江省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为补助标准,同时参考畜禽存栏数、疫苗使用量、免疫效果、产地检疫数等因素。2022年度的补助标准见附件2,以后年度的补助标准将根据省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四)补助数量和金额

补助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的疫苗使用量经核准后确定。补助金额计算方法为:补助金额=疫苗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三、实施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三)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四)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五)符合所在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区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

规模养殖户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清单见附件1)。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

规模养殖户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

规模养殖户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必须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

规模养殖户和第三方服务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跟踪监测。

(五)依法申报检疫

畜禽出栏,养殖场户应依法申报检疫。

五、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所服务的养殖场户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镇、街道可委托辖区内或就近择优其他镇、街道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服务工作。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主体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每半年度进行结算(分当年度1-6月、7-12月两个周期)。实施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镇、街道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三)总结评估

各镇、街道,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六、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主体每年度组织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飞检,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类检查、监测和评估中发现,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 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区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户在区外饲养的动物所需强制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政策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结合防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有效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工作。

(二)分工负责、严格履职

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各镇、街道要继续实施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对未开展“先打后补”场户及散户落实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

(三)强化意识、落实责任

养殖场户是防疫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意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额度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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