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第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大力推进货币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货币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定义

货币安置是指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安置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三、安置人口、安置面积

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依据征收时余杭区施行的多高层公寓安置政策等有关规定确定。各镇街应严格审查被补偿人家庭的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

被补偿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选择货币安置。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安置的,原则上每户安置1套多高层公寓,其余面积实行货币安置。

四、安置价格

货币安置单价由区住房保障办牵头,属地镇街配合,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高层商品住宅(不含装修)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货币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

五、安置款及领取方式

货币安置款根据货币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单价×货币安置面积-相应的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被补偿人选择的货币安置面积按80平方米/人折算人口,补偿人向每人按规定标准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享受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面积不参与折算,不享受临时过渡费。

被补偿人家庭选择全部货币安置的,领取货币安置款时应提供按家庭人口不少于每人2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所有权证明或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如无法提供的,补偿人须预留50%货币安置款,待被补偿人提供手续完备后再予支付。

六、其他

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但相对应的安置房项目还未启动,如该区域的全体被补偿人一致要求货币安置的,可实行货币安置。

各镇街是货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住房保障办备案。鼓励各镇街为安置对象提供商品住房团购服务。

区住房保障办和国土、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指导、配合、监督等工作。

本意见自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余杭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安置实施意见》(余政办〔2015〕226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区其他文件中货币安置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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